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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个税免征缴存额上涨,你要缴税吗?


根据《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2017 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的通知》有关内容,2016 年武汉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71963 元,2017 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在月平均工资3 倍以内的免征个人所得税,于7 月1 日起免征个税缴存额调整为4317.78 个税超过部分并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 号)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以上政策已经开始执行,请各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并依据以上变化核实员工的公积金缴费基数,如有疑问可致电我司客服人员或公积金热线。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及《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将调整2017年度武汉地区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

(一)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计算口径

缴存单位应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调整当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2017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应按2016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即职工2016年度工资总额÷12)核定。

职工工资总额计算口径应按《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执行。

(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标准

1、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549号)规定,2017年度武汉地区中心城区在岗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1550元,新城区不得低于1320元。

2、根据武汉市统计局2017616日公布《关于2016年劳动工资统计数据的公告》,2016年武汉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1963元。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17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继续执行武汉地区现行的政策,即职工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8%;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根据各自实际情况提高缴存比例,但最高比例均不得超过12%

三、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恢复到正常的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款。

如有其它公积金问题,请及时与我司客服人员或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系。我司客服热线:027-85773941-8055 住房公积金客服热线:12329